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678421號公告訂定全文42條,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182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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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先向本中心辦理外國債券登錄之申請並經本中心核准登錄後,始得於其營業處所買賣該特定外國債券,但該外國債券已經其他證券商辦理登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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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外國債券登錄資料有異動者,原登錄之證券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完成異動資料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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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債券登錄之事項應包括其發行人、發行地、國際證券代碼、長期信用評等、計價幣別、發行日、到期日、付息日、票面利率、還本付息條件及其他提前買回或賣回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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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營業處所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但證券商已訂定延長交易時間有關之內部作業辦法者,得延長其交易時間,並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或其網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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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訂定前項之內部作業辦法,應經董事長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