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678421號公告訂定全文42條,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1825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應每日揭示辦理本辦法業務之外國債券參考市價,並提供特定外國債券雙向確定報價,但證券商所持有之外國債券已全數出售予客戶時,得僅揭示買進確定報價。
  2. 前項證券商之確定報價,遇交易市場發生巨幅波動或因不可抗力之突發事故致無法提供確定報價,證券商得經本中心同意,暫不進行報價。
  3. 證券商應本於專業判斷提供合理之報價,且應視市場情況有效調節市場之供求關係,不得提供偏離合理價格之報價,損及公正價格之形成。
  4. 證券商應特別注意報價之買賣價差合理性,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報價及價差上限決定依據,且於其報價頁面揭示自訂之買賣報價價差上限。
  5.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其買賣報價及給付結算應以該債券發行之計價幣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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