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678421號公告訂定全文42條,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1825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僅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者,應設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應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二項資格,並事先檢具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報本中心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2. 證券商執行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自行買賣主管、結算交割及內部稽核主管應具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之資格條件,並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條之資格。
  3. 證券商執行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人員、結算交割與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證券商業務員以上之資格,並應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五至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前及在職訓練。
  4. 證券商僅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債券業務者,應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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