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678421號公告訂定全文42條,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182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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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應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範,按風險基礎方法,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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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並參酌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經董事會通過,並應定期檢討是否有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