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4點附件一、附件二、第5點附件五、第21點附件十、第34點附件十八之一、附件二十五之一,自114年8月起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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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經審議委員會作成同意上櫃之建議者,或依第二十二點之一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之案件經內部審查會議決議同意上櫃者,於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後,即予錄案。如董事會有附帶決議事項者,應函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