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4點附件一、附件二、第5點附件五、第21點附件十、第34點附件十八之一、附件二十五之一,自114年8月起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對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之查核結果,僅在顯示申請公司某一時段之財務、業務狀況,並重在申請公司之財務、業務訊息是否充分公開,而不作保證其品質或取代推薦證券商、簽證會計師及律師之功能及地位,因此對於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應秉持下列原則辦理之:
    1. (一)應以服務態度執行審查工作,對於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簽證會計師及律師所提供之說明、資料及查核意見,除發現有隱瞞、欺騙、錯誤、虛偽不實或重大未依相關法令及本中心相關規定記載等情事者外,應予充分信賴。
    2. (二)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簽證會計師及律師其所提供之說明、資料及查核意見,如有隱瞞、欺騙、錯誤、虛偽不實或重大未依相關法令及本中心相關規定記載等情事者,除應依法各自負全責外,並依本中心有關規定處理後,轉報主管機關或逕行陳報主管機關。
    3. (三)本中心承辦審查及相關督導、人員應遵照本中心「有價證券上櫃審查人員紀律規範」或「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共同遵守事項」規定,秉持超然、公正、客觀之立場,確依本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執行必要之程序,如有違失,經查證屬實者,應依職權歸屬,各負其責任。
    4. (四)審查期間所生之疑慮,應洽請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簽證會計師及律師適時主動蒐集相關資料並提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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