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4點附件一、附件二、第5點附件五、第21點附件十、第34點附件十八之一、附件二十五之一,自114年8月起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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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書面審查發現重大異常情事,經檢視申請公司、簽證會計師及推薦證券商之查核工作底稿及檢送之其他書面資料,仍無法合理說明時,經簽請核可,得實地查核或指定會計師或專業機構,依本中心指定之查核範圍進行專案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交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