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4點附件一、附件二、第5點附件五、第21點附件十、第34點附件十八之一、附件二十五之一,自114年8月起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時,應檢送下列財務報告:
    1. (一)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2. (二)申請日期已逾季度終了後四十五日者,加附最近一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2. 申請公司於送件申請櫃檯買賣之日起至掛牌前之期間內,應於每季終了後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限,以書面向本中心申報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或年度之財務報告,及本中心指定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下載之應公告事項資料;但經自行撤件者或經退件者,得免申報。
  3. 申請公司依前項規定檢送申請年度之財務報告時,本中心得洽請簽證會計師及推薦證券商一併檢送會計師工作底稿及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更新資料等書件。
  4. 申請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檢送或申報之第二季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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