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4點附件一、附件二、第5點附件五、第21點附件十、第34點附件十八之一、附件二十五之一,自114年8月起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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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覆核推薦證券商就下列事項執行之查核程序及其對公司營運影響之評估結論;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者,並應就各被控股公司評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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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是否發生重大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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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年內是否曾因安全衛生設施不良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違反申請公司註冊地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被處以部分或全部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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