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4點附件一、附件二、第5點附件五、第21點附件十、第34點附件十八之一、附件二十五之一,自114年8月起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申請股票第一上櫃、第二上櫃、台灣存託憑證及債券為櫃檯買賣,應填具櫃檯買賣申請書,備齊所載明之附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2. 依本中心外國審查準則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上櫃者,應依下列各款所定程序之一,取得依其事業屬性之中華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中華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係屬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且具市場性之評估意見,始得提出上櫃之申請:
    1. (一)依中華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向本中心申請核發評估意見,並將副本及相關文件抄送中華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承辦單位於收文後,應函請中華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示意見,俟本中心取得中華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覆之評估意見後,並核發評估意見予申請公司。
    2. (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取得中華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評估意見。
  3. 申請公司應於前項中華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評估意見函發文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櫃檯買賣,逾期則應重新依前項規定辦理。
  4. 依本中心外國審查準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申請上櫃者,準用前二項程序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