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7點附件一、附件四、附件九、附件十、附件十二,自114年8月起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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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案件之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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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本中心函復受託機構不予核轉主管機關並退回其申請案者,受託機構自本中心通知發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陳述申復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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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託機構之申復理由,應以原退回理由是否有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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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復案件受理後,由本中心就申復理由重新審議後,將申復結果通知申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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