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7點附件一、附件四、附件九、附件十、附件十二,自114年8月起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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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部門於收文後,對於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應由該部就人力整體調配,分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之專案小組辦理之;對於已上櫃公司增資新股及公司債或其他有價證券上櫃案,應指派專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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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應於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收文後,即依本中心「辦理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及「股票上櫃申請案聘請專家諮詢及提供諮詢意見作業要點」辦理上櫃審查意見之徵詢及專家諮詢,但依本作業程序第七點之一免提報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之案件,得不適用前開專家諮詢規定。有關「辦理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及「股票上櫃申請案聘請專家諮詢及提供諮詢意見作業要點」,由本中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