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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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或本中心所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專業機構依本處理程序進行查核時,受查公司應配合辦理,不得規避或拒絕查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規避或拒絕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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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本中心或本中心所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專業機構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妨礙或規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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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於期限內提示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予本中心或本中心所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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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查公司規避或拒絕查核者,本中心得處新臺幣三萬元違約金,如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或個案情形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者,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按次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違約金,或併依業務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之規定,對受查公司處以變更其有價證券交易方法或停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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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後五日內向本中心管理部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