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12條、第12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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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所取得之實體債券應存放於其所指定之保管機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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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證券商所指定之保管機構應為符合本中心所規定條件之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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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與第一項保管機構及中央登錄公債清算銀行分別簽訂有價證券保管契約書及中央登錄公債附條件交易憑證使用程序約定書,並向本中心申報之;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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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有價證券保管契約書及中央登錄公債附條件交易憑證使用程序約定書之應記載事項,由本中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