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12條、第12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接受客戶委託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買賣櫃檯買賣管理股票時,應預先收足買進之價金或賣出之證券,始得為之。
  2. 櫃檯買賣管理股票應採分盤方式交易,每四十五分鐘撮合一次。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