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24條、第27條條文,自114年8月起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擬發行之外國有價證券已獲臺灣證券交易所同意上市,並經主管機關同意發行者,其應先取得本中心同意證明文件,不受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限制;其未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而合於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之標準者,得檢具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二上櫃申請書、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或外國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本中心同意其櫃檯買賣契約後,公告其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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