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24條、第27條條文,自114年8月起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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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具體認定標準為申請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認其所營事業嚴重衰退,但申請公司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稅前淨利不包含非控制權益之淨利(損)占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金額之比率達百分之六以上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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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一會計年度或申請上櫃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與同業比較,顯有重大衰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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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會計年度或申請上櫃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與同業比較,顯有重大衰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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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均連續呈現負成長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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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三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連續呈現負成長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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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產品或技術已過時,而未有改善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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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款規定,對於依本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淨值、營業收入及營業活動現金流量」標準或第四項規定申請上櫃,且提出合理性說明者,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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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同業比較」,推薦證券商應評估說明所採樣同業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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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對於已有具體改善計畫並產生效益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