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24條、第27條條文,自114年8月起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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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具體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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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金來源過度集中於非金融機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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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公司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制或顯不合理之契約,致生不利影響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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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與他人共同使用貸款額度而無法明確劃分者。但編入外國發行人合併財務報表之企業個體間共用貸款額度,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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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上櫃會計年度或最近一會計年度來自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係人之進貨金額超過百分之七十。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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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上櫃會計年度或最近一會計年度來自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係人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金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利用前揭關係人提供之關鍵性技術或資產所生營業收入金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且前開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七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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