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24條、第27條條文,自114年8月起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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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初次申請股票櫃檯買賣者,應提出擬上櫃股份總數一定比率之現金增資新股,且於扣除依章程規定保留供員工承購之股數後,全數委託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之推薦證券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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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得以已發行之股票作為推薦證券商穩定承銷價格之過額配售,此部分亦屬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之一部分。但屬第一上市轉第一上櫃者,不適用前開過額配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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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保留供員工承購之股數不得逾發行新股總數之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