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5點、第11點,自114年8月起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所有條文

  1. 公司或申請時之董事、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年內,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審查認定標準:
    1. (一)所謂「最近三年內」:係指該股票申請上櫃案經本中心收文受理之日起算之前三年內。
    2. (二)所謂「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 1.公司部分
        1. (1)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或因簽發支票或以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之票據,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列入紀錄,未經達成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列之補正程序並檢附相關書件證明者。
        2. (2)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逾期還款之情形者。
        3. (3)曾違反勞動基準法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但最近一年內未受勞工主管機關罰鍰以上處分或法院刑事有罪判決者,不在此限。
        4. (4)違反稅捐稽徵法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 (5)違反申請上櫃時所出具聲明書之聲明事項者。
        6. (6)有其他重大虛偽不實或喪失公司債信情事,而有損害公司利益或股東權益或公眾利益者。
      2. 2.董事、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部分
        1. (1)同前1.之(1)至(5)部分。但屬向金融機構貸款逾期還款者,倘逾期還款情節非屬重大或有合理事由者,不在此限。
        2. (2)觸犯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商業會計法、票券金融管理法等商事法所定之罪,或貪污、瀆職、詐欺、背信、侵占等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3. (3)有經營其他公司涉及惡性倒閉或重大違反公司治理原則等不良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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