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5點、第11點,自114年8月起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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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或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及書面會計制度未經健全建立且有效執行,其情節重大者。
審查認定標準:-
(一)所稱「未依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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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經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書者,或經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而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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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務報告經主管機關函示應改進而未改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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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簽證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經本中心調閱後,發現有重大缺失,致無法確認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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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稱「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及書面會計制度未經健全建立且有效執行」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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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申請上櫃年度未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內部控制相關法令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及書面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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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本中心實地查核,發現未依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及書面會計制度合理運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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