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5點、第11點,自114年8月起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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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重大勞資糾紛或重大環境污染之情事,尚未改善者。
審查認定標準:-
(一)所稱重大勞資糾紛,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且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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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生重大勞資爭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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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三年內曾因安全衛生設施不良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或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被處以部分或全部停工者;或設置危險性機械、設備未檢查合格者。但經申請由檢查機構複查合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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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積欠勞工保險保費及滯納金,經依法追訴仍未繳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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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稱重大環境污染,係指公司或其事業活動相關場廠有下列情事之一,且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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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令應取得污染相關設置、操作或排放許可證而未取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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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曾因環境污染,於申請上櫃會計年度或最近二會計年度,各該年度經環保機關按日連續處罰或經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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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公害糾紛事件而無有效污染防治設備,或未能提供污染防治設備之正常運轉及定期檢修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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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環境污染情事,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或撤銷污染相關許可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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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廢棄物任意棄置或未依相關規定貯存、清除、處理或於處理過程中造成環境重大污染,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或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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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其土地因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而被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但污染控制計畫或調查及評估計畫經環保機關核定、整治費用已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認列且對營運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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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製造、加工、或輸入偽禁環境用藥情事,其負責人經判刑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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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謂「尚未改善者」:係指在本中心受理其股票上櫃申請案之日以後仍有上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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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前(二)之2.之重大環境污染情事,以其已委託經環保機關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及提出檢測結果報告書,並據以向環保機關申報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於申報後三個月內未再續遭處罰者,作為是否改善之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