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3條、第10條、第15條條文,自114年8月起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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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行之債券為櫃檯買賣,應由發行機關將發行種類、期次、日期、利率、面額及本息償還期限與方法等資料,函送主管機關轉知本中心公告後開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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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在櫃檯買賣者,應由發行機關將發行事項之資料,函送主管機關轉知本中心公告後開始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