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3條、第10條、第15條條文,自114年8月起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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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推薦股票為櫃檯買賣之證券商,應具備證券承銷商及櫃檯買賣自營商之資格,但推薦證券商之股票者,僅需具備證券承銷商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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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推薦股票為櫃檯買賣之證券商,除推薦公營事業及證券商之股票外,均應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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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與推薦證券商具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中心拒絕接受該推薦證券商所出具之評估報告,且不同意其有價證券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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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互為有價證券初次上櫃或上市評估報告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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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所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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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屬同一集團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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