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7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0014107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8526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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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應依下列期限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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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核准募集發行後三日內檢具上市掛牌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向本公司申請上市。經本公司審查其募集符合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三條之二所訂各款上市條件後,應與受託機構簽訂上市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同時函知各證券商及其他相關單位預作上市買賣之準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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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銷售完成後三日內檢送受益人分散情形表(附表),並洽訂上市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距函送之日不少於三個營業日以上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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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公司核對審查符合上市條件者,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若經核對審查不符合上市條件者,應撤銷上市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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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追加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於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期限,檢具上市掛牌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向本公司申請上市。經本公司核對審查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除第三款外之各款上市條件者,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