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案件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0025479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1條至第3條、第5條、第10條及第3條附表一、附表二;增訂第9條之1條文及第3條附表三,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原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案件作業程序)(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68350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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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執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主管機關)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號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以下稱募處準則)第三條之一規定,行政委託予本公司受理之案件,訂定本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