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622271號公告修正第22條、第26條條文及第5條附件二、第20條附件,自1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341222號函) |
所有條文
-
已與證券商簽訂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之客戶,應於簽署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後,始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黃金現貨。
-
證券商應指派業務人員向客戶說明買賣黃金現貨可能風險,且應於交付風險預告書時,由負責解說之業務人員與客戶簽章存執。
-
第一項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之格式及其主要內容,由本中心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