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626731號公告修正第22條、第22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4691號函)

所有條文

  1.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最近十個營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六十五以上者,於本中心公告後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停止有價證券借貸及當日沖銷交易。
  2.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自前項實施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之基金每日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均未達百分之六十五者,於本中心公告後次一營業日起,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有價證券借貸、當日沖銷交易。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