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06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10185號函修正第3條、第4條、第6條條文,並自114年11月申報114年10月份月計表起適用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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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評分之資料來源為證券商定期申報之財務報表,及各相關單位之統計資料。證券商如有停業、歇業、或復業未滿一個月之情形,則不列入當期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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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特殊風險指標出現預警訊息時,由交易所通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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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之債券業務資料,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加以蒐集計算後,由交易所彙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