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203041號公告修正第6條至第7條之1條文,俟「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配合修訂公告後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8567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對每種證券出借與融券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
  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每種證券出借餘額與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融券餘額合計數達到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合計數時,應即停止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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