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203041號公告修正第6條至第7條之1條文,俟「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配合修訂公告後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8567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應依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交履約保證金。
  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有價證券總金額,加計其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對客戶融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四百。
  3. 前項出借有價證券金額,以出借當日收盤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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