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203041號公告修正第6條至第7條之1條文,俟「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配合修訂公告後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8567號函同意照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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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經證券交易所或臺灣期貨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所註銷登記者,證券商接獲通知後不得受理該客戶新增證券借貸交易,並應通知其了結證券借貸交易,於了結後註銷該證券借貸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