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203041號公告修正第6條至第7條之1條文,俟「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配合修訂公告後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8567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客戶有第三十三條違約情事或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經證券商註銷證券借貸帳戶者,於清償、給付完畢或結案後,證券商始得重新受理其開立證券借貸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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