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203041號公告修正第6條至第7條之1條文,俟「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配合修訂公告後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8567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客戶未依前條第三項通知補足差額者,即為違約,證券商應即註銷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並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違約,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行轉知證券金融事業及各證券商。
  2. 證券商得自客戶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就應補差額部分按約定借券費率百分之十收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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