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203041號公告修正第6條至第7條之1條文,俟「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配合修訂公告後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8567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
客戶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整戶擔保比率,因價格變動致超過原始擔保比率者,客戶得依雙方約定,請求證券商返還各該筆有價證券擔保比率超過原始擔保比率部分之擔保品或抵充其他筆借貸交易,惟返還後之整戶擔保比率不得低於原始擔保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