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203041號公告修正第6條至第7條之1條文,俟「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配合修訂公告後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8567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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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自有證券帳戶撥轉證券予證券借貸專戶時,應先返還該自有證券帳戶自證券借貸專戶撥入之同種證券,餘額則為該自有證券帳戶撥出予證券借貸專戶之數量;反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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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自有證券帳戶內之借入證券,不得作為出借之券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