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203041號公告修正第6條至第7條之1條文,俟「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配合修訂公告後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8567號函同意照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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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接受客戶申請借券以償還融券時,得依雙方約定,以當筆應退還客戶之融券擔保品、融券保證金及抵繳有價證券,抵充按第十五條議定之原始擔保比率計算且符合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之借券擔保品。如有不足,應就其差額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