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203041號公告修正第6條至第7條之1條文,俟「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配合修訂公告後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8567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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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由證券商與客戶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以下,百分之零點零一為升降單位,自行議定成交費率。借券費用之計算及收付方式由證券商與客戶自行議定,並載明於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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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轉融通所生之費用,由證券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