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203041號公告修正第6條至第7條之1條文,俟「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配合修訂公告後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8567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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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向證券商辦理出借、借入或返還有價證券,應填具註有「出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申請書,證券借貸交易完成後,證券商應填製註有相同字樣之借貸報告書,其應行記載事項由證券交易所會同櫃檯買賣中心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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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款至第十款及第八十條第四至六項或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二之規定,於前項規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