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203041號公告修正第6條至第7條之1條文,俟「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配合修訂公告後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8567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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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之客戶連續三年以上無借貸交易紀錄者,證券商應即註銷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並通知客戶。但客戶僅為出借有價證券而簽訂「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開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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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後,如需終止其帳戶,應填具終止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申請書,證券商經查明其借貸交易均已了結且相關債務均已結清時,應即辦理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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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理銷戶時,得採足以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