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201103號函修正第10條條文,並自114年6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175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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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票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契約遇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宣布自一般交易時段開盤起暫停該契約之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並於收到標的證券當市開盤揭示資料後,恢復該契約之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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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的證券因新設合併、股份轉換予新設公司、減資或處置事由,經停止買賣者,於標的證券合併基準日、股份轉換基準日或恢復買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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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的證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其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公告暫停交易後之恢復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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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的證券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達漲停價或跌停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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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國內外期貨或現貨市場漲跌幅逾本公司所定之一定比率時,本公司得宣布自一般交易時段開盤起暫停全部以股票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契約之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並於收到現貨市場當市開盤指數後,恢復其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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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宣布事宜,本公司應透過交易資訊發布管道或媒體傳輸工具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