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201103號函修正第10條條文,並自114年6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175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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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指本公司依本辦法規定退回所適用契約之新進買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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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適用之契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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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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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期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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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品類期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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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匯率類期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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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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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票選擇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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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商品類選擇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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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於前項契約之單式買賣申報,及要求同時成交不同契約之組合式買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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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於集合競價、鉅額交易或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契約因組合式買賣申報所衍生之買賣申報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