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10230號公告修正第6條之2、第1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9779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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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嚴重衰退」,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但申請股票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占股本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二;於股票採行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占淨值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六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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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與同業比較,顯有重大衰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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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與同業比較,顯有重大衰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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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均連續呈現負成長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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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連續呈現負成長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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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產品或技術已過時,而未有改善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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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款規定,對於依本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條規定申請股票上市公司,經提出合理性說明者,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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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一、二款所規定「同業比較」,證券承銷商應評估說明所採樣同業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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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三、四款之規定,對於已有具體改善計畫並產生效益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