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10230號公告修正第49條、第49條之4、第50條、第50條之9、第53條之8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9779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股票以一千股為一交易單位,公債及公司債以面額十萬元為一交易單位。
  2. 公債及公司債如已經分期還本者,以還本後餘值計算其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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