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10230號公告修正第49條、第49條之4、第50條、第50條之9、第53條之8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9779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但公司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限制其上市買賣者,不得上市買賣。
  2. 前項發行新股上市買賣之公司,應於交付新股股票前,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文件。
  3. 前項申報資料經本公司確認後,作為原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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