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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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當日沖銷交易、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及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亦不得作為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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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不含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0九條規定申請辦理之交割借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