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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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買進外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應先收足款項,始得辦理買進申報,但委託人委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事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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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受託買進預收款項作業,準用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