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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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憑證申報買賣之數量,應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以一千受益權單位為一交易單位;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單位得由境外基金機構選定之;加掛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單位得由投信事業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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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足一交易單位者準用本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