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受益憑證申報買賣之數量,應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以一千受益權單位為一交易單位;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單位得由境外基金機構選定之;加掛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單位得由投信事業選定之。
  2. 其不足一交易單位者準用本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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