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3條、第4條;增訂第4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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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屬上市轉上櫃者,如申請時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股權分散標準,得不適用前條規定;如申請時未符合該股權分散標準,應將不足股權分散之數額,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不受前條第一項比率之限制,但其不足之股數未達一百萬股或擬上櫃股份總數百分之一者,得免提出公開銷售,惟應於上櫃掛牌買賣前,達到股權分散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