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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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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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前項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應遵循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7日 |
| 沿革資訊 |